這更多的是法西斯主義的川普/川普-萬斯政府與共和黨/貪婪勝過人民的共和黨(在弗吉尼亞州由法西斯主義的福澤州長格倫·海西德·揚金領導)正在進行的嘗試,在 2025 項目的宗教偽君子的指導下,控制婦女生活的方方面面,這是他們想要強加的專制神權寡頭政治的要求(想想女僕的故事)。試圖在擬議的弗吉尼亞州憲法修正案中增加生存能力限制是一匹特洛伊木馬,它將被用來摧毀婦女控制自己身體的權利。生存能力限制之後是胎兒人格,婦女將被視為繁殖牲畜。生存能力限制的支持者正在使用謊言、欺騙、錯誤訊息和反選擇宣傳來說服弗吉尼亞州和密蘇裡州和俄亥俄州等其他州的選民將生存能力限制納入生殖權利和自由立法。他們不值得相信或信任。這是來自《瓊斯母親》的消息,隨後是弗吉尼亞州憲法修正案的提議,該修正案將於 2026 年進行表決。
生育能力限制如何最終導致懷孕被定罪
懷孕正義組織的法律總監凱倫湯普森警告說:“我們正處於危險境地。這就是我們現在的現實。”
一年半前, 當凱倫湯普森 (Karen Thompson) 成為「懷孕正義」組織 (Pregnancy Justice)的法律總監 時 ,她仍在學習作為該組織使命核心的生殖正義議題。但在專注於刑事司法系統二十年後,她先是在「無辜者計畫」 (Innocence Project),後來又在新澤西州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 (ACLU),對種族定性、政府監控、執法越權和冤假錯案有了 深入的了解。對她來說,她早期的工作與羅訴韋德案後 美國日益嚴重的懷孕和墮胎犯罪化之間的相似之處再明顯不過了。湯普森說:“我們在生殖領域看到的問題,正是刑事辯護領域多年來一直在討論的問題。”
這種刑事辯護視角勾勒出湯普森對後羅訴韋德案時代另一項重大發展的思考 :努力將墮胎權寫入州憲法。自 2022 年以來,已有 12 個州的選民通過了旨在保護墮胎權的投票措施,其中包括 11 月的7 個 州。但這些措施中有一半限製或禁止在胎兒可存活之後進行墮胎——胎兒能夠在子宮外存活的時間點,通常在懷孕 22 至 24 週左右。在 密蘇裡州、 俄亥俄州和其他州,生殖權利倡導者將胎兒可存活性限制合理化為必要之惡,以贏得那些可能對懷孕後期墮胎持反對態度的選民的支持。同樣的辯論也在維吉尼亞州上演,那裡的倡議者正試圖 在 2026 年的投票中通過一項憲法修正案。
「我明白,」湯普森說。 「但我和這個組織的目光都集中在 誰 被定罪上。」她說,透過在憲法中劃定可接受和不可接受墮胎的界限,執法部門獲得了一件強有力的武器,可以用來對付任何可能被視為傷害胎兒的行為——例如孕期吸毒——以及調查和懲罰流產和 死產者的理由。 “這已經在發生了,”她說,“而‘胎兒存活’界限只會讓事情變得更容易。”
懷孕正義組織和倡導組織 患者前進發布的一份 新報告 強調,生存能力界限最險惡之處就在於其與胎兒人格權的密切關係。胎兒人格權 曾經是一個邊緣觀念,如今越來越受到 共和黨主流的歡迎,即胚胎和胎兒享有與其他人相同的憲法權利。人格權論點是 反墮胎運動的基礎,是其取締所有墮胎的長期策略的一部分。報告的作者認為,生殖權利組織應該盡其所能,阻止人格權法的傳播。湯普森說,相反,透過接受生存能力限制,墮胎倡導者在不知不覺中使胎兒權利的觀念合法化。
我最近在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院舉行的一場法律學者和孕產婦健康倡導者會議上與湯普森見面,之後又透過Zoom進行了交流。為了篇幅和清晰度,我們的對話內容已編輯。
自1973年羅訴韋德案 裁定女性享有憲法賦予的墮胎權(直至胎兒存活) 以來,妊娠限制一直是墮胎辯論的核心議題 。您是什麼時候第一次意識到懷孕限制對墮胎權的威脅?
2003年我從法學院畢業後,在一家大型私人律師事務所Morrison & Foerster找到了一份工作。這家律所做了 許多與生殖健康相關的公益法律服務。我接手的第一個公益 案件 是起訴一個叫威廉·格雷厄姆的人,他自稱是新奧爾良的墮胎服務提供者。他的公司名稱是“堤道婦女中心”,與真正的墮胎服務提供者“堤道醫療診所”非常相似。人們會翻閱黃頁,偶然發現他的名字,然後打電話過去。他會拖延她們,直到她們懷孕到無法墮胎的晚期,或者墮胎費用高昂到無法負擔為止。
這聽起來像是危機妊娠中心。但 他卻是個用手機做這些事的傢伙。所以我們提起了集體訴訟,說這是詐欺和商標侵權,這種做法非常不妥。 我們也關閉了他的帳戶。他不被允許公開聲稱自己是墮胎服務提供者。那是我第一次了解反墮胎活動人士的越權行為,以及胎兒存活率線的現實作用。它也讓我看到了孕週和胎兒存活率線是多麼容易被操縱,以至於可能對人們的生活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
二十年後, 羅訴韋德案 被推翻,懷孕和生育能力限制已成為墮胎權支持者之間的重大衝突點。許多主流生殖權利組織認為生育能力限制毫無威脅,只是「恢復 羅訴韋德案」。
“一些生殖團體認為,一些事情維護了墮胎權,但實際上卻對那些因懷孕而被判有罪的人造成了傷害,並讓他們走上了地獄之路。”
我想明確一點,我完全理解人們為什麼想要可行性限制——他們認為這是讓投票法案通過的關鍵。他們可以說:「聽著,我們會保護密蘇裡州和維吉尼亞州的訪問權,但我們也要對此加以限制。」 對於那些猶豫不決的立法者來說,這似乎是一個合理的妥協。
但一些生殖團體認為保留墮胎權的一些做法實際上正在傷害那些因懷孕而被判有罪的人,並為他們鋪平了通往地獄的道路。
「為那些懷孕被定罪的人鋪就通往地獄之路」——這話說得可真夠狠的。生存能力限制是怎麼做到的呢?
生存力限制的意思是,墮胎有好有壞,這本身就很有問題。但你也創造了軟 胎兒人格, 因為你在說:墮胎在某個時刻會變得不好;在某個時刻,政府會介入某人的子宮;在某個時刻,孕婦會為了政府對孩子或胎兒的利益而消失。
就這麼簡單:如果法律將胎兒視為獨立個體,並且你說:「胎兒的界限就在這裡,它就成了獨立個體。」 那麼,在那一刻之後,州政府就可以打著保護胎兒的旗號肆意妄為。這對孕婦來說,絕對不會有好結果。
就在這個月,西維吉尼亞州的一名檢察官 說:「嘿,如果你流產了,就報警!」但他接下來說的話卻沒引起太多關注。流產婦女將面臨的刑事風險取決於“她的意圖”,他進一步將其定義為:“你做了什麼?你懷孕到多晚了?你是否試圖隱瞞什麼?”他說:“如果你鬆了一口氣,並且告訴人們,‘我寧願被公共汽車撞死也不願生下這個孩子’,這可能會影響執法部門的想法。”因此,在他看來,就足以構成的胎兒存活率的“胎兒存活率”。
我們正處於危險之中。這就是我們現在的現實。
胎兒的生存能力應該決定何時發展某些權利——這種想法早在 羅伊案之前就出現了,對嗎?
從歷史上看,胎兒直到出生才獲得完整的法律權利,我認為這是最佳、最合理的標準。當一個孩子出生,當一個嬰兒能夠獨立於父母,能夠呼吸、生存,並接受能夠維持其生命的醫療治療而不依賴他人的身體時——生命才開始。法律在很長一段時間都是這樣規定的。許多宗教也認為生命始於此。
到了1940年代,法院開始 裁定 ,兒童可以就胎兒在子宮內發育至可存活狀態後所遭受的傷害提起訴訟。 因此,設立胎兒存活線的想法源於一種嘗試,即努力改進,並承認胎兒在出生前可能遭受的傷害。立法者開始透過[胎兒殺人和非正常死亡]法律來懲罰人們的不良行為。例如,當某人懷孕時,由於他人的疏忽而被車撞到,導致其流產。
但這類法律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發揮作用,而它們從來都不是。它們成為 更大範圍的法律和政治動向的根源,包括傳播這樣一種觀念:胎兒人格的確立並非始於胎兒能夠生存,也不是始於12週、8週或6週,而是始於受精。
自從多布斯案 (最高法院推翻 羅伊案的裁決)以來,生存能力界線是否變得更加成問題了 ?
它們現在極度危險,以前未必如此。因為 羅訴韋德案至少設置了一些障礙。歸根結底,它表明墮胎是一項受聯邦法律保護的憲法權利。羅訴韋德 案一判決 ,聯邦的保護就不存在了。這些問題現在由各州自行決定,由那些掌權的人隨意決定,由那些想基於宗教或個人信仰通過立法或提起訴訟的人隨意決定。
“你也在創造軟胎兒人格,因為你在說:有時墮胎會變得不好;有時候政府會介入某人的子宮。”
最近的一份「懷孕正義」 報告 顯示, 多布斯案 發生後的第一年,與懷孕相關的起訴數量激增,主要涉及吸毒,但也包括流產和死產。這是否預示著在憲法中將生育權納入法律的州未來將面臨哪些變化?
案件數量正在上升。部分原因是我們的調查越來越嚴密,所以我們能夠找到這些案件。但另一方面,這些案件對檢察官來說很容易提起,唾手可得。如果你是檢察官,每年都面臨著一定數量的定罪壓力,以免被認為對犯罪行為態度軟弱,那麼很容易因為流產或懷孕期間吸毒而將某人定罪。你只需要說:「胎兒接觸毒品是犯罪,而且這種罪行是虐待兒童的重罪。」轟!無論是否對胎兒或實際出生的孩子造成傷害——順便說一句,你無需證明這一點——或者是否在發現自己懷孕後戒毒等等,都會被判處10到20年的徒刑。護欄已經消失,基於懷孕而定罪的標準如此之低。
請記住:大約70%的懷孕刑事定罪是透過並非為此目的而製定的法律進行的。那些可能在懷孕期間吸食大麻的婦女被指控忽視兒童或對自己實施家庭暴力,或被 指控違反旨在保護兒童免受冰毒廚房煙霧侵害的法律。這些案件已經有 任務偏離的問題。所以,是的,我擔心生存能力線可能會成為一種新的執法工具。它們會讓定罪程序變得更容易、更快捷。
川普政府 大幅削減醫療 補助等社會安全網計劃,對計劃生育組織發動攻擊 ,並 引發緊急醫療救助 方面的 法律 糾紛…
我們只會看到情況變得更糟。流產和死產的案例會增多,這將導致更多的犯罪化。
監控技術的興起似乎使這種可能性更加令人擔憂。
多年來,刑事司法改革人士一直在對自動車牌閱讀器發出警告。他們一直在談論手機訊號塔追蹤以及所有這些被用來將人們投入監獄的追蹤技術。現在,我們看到這種技術被用於生殖領域。在 德州,一位縣治安官打著保護一名聲稱可能因自行墮胎而血流不止的婦女的幌子,利用來自 83,000份不同車牌閱讀器報告的 信息來追踪此人……如果她沒有懷孕或沒有墮胎,有人會接受這種做法嗎?一個沒有犯罪的人被透過車牌閱讀器追蹤?我不這麼認為。但實際情況是,懷孕成為執法部門限制人們行動的理由。
生殖權利方該如何處理這些潛在的刑事案件氾濫?
我們作為一個組織正在做的事情之一就是吸取冤假錯案的經驗教訓。所以你不能僅僅因為科學依據不充分就給某人定罪。如果你在胎盤或臍帶上發現明顯的感染導致了流產,你不能將其歸咎於藥物濫用,因為事情並非如此。你不能讓告密者——在醫院或無家可歸者收容所工作的人——打電話給兒童保護服務機構,毫無根據地告訴他們一名婦女有精神健康問題,然後讓兒童保護服務機構將該兒童與其父母分開。你不能 僅僅因為懷孕就隨意對即將分娩的孕婦進行 藥物測試。
我們在這些與懷孕相關的案件中看到的問題與其他刑事司法案件中的問題相同,但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部分原因是這些案件非常隱密。它們進展非常快。如果有人懷孕了,他們不想進監獄。我們的社會對好母親應該是什麼樣子存在著深刻的評判,任何吸毒的人都會立刻被認為是壞母親。記住誰是目標。我們說的不是在紐約第五大道非常豪華的公寓裡服用羥考酮和喝酒的人。沒有人會派兒童保護服務機構去追捕明顯吸毒的準爸爸。受影響的人大多是貧困女性。 [在我們最近的報告中] 毒品案件中白人女性佔大多數,而死產和流產等流產案件中黑人和棕色人種女性佔大多數。
我們了解這個國家的歷史。我們知道犯罪是如何運作的。現在唯一不同的是,政府希望有一群女性生育更多孩子,因為她們對人口結構的變化感到莫名的恐慌。而對於另一群女性,政府卻想繼續對她們進行猖獗的過度犯罪化和過度監管。
即使您談到了所有這些,在我們文化中,生存能力的概念仍然根深蒂固地影響著我們對懷孕和母性的看法。那麼您如何讓人們相信,生存能力限制並不能保護墮胎權——事實上,它是一種限制?
我在「病人前進」(Patient Forward)的同事掌握了更多 這方面的數據 ,但據我了解,針對這個問題的民意調查顯示,生育能力限制並不受選民歡迎。目前的情況是,選民似乎正在批准擺在他們面前的措施。因此,根據研究數據,我們相信, 即使沒有 生育能力限制,他們也會支持投票措施。民調顯示, 絕大多數選民反對政府乾預 孕期 。
“我們不應該站出來支持這種關於墮胎好壞的觀念。我們要么希望人們有機會墮胎,要么不希望。如果你想讓他們有機會,就讓他們有機會。”
我想大家能理解 為什麼病人會選擇晚墮胎:因為她們沒時間請假,找不到人照顧其他孩子,車子壞了,或是沒錢加油去醫院。或許是因為她們的伴侶有虐待傾向,或是她們懷孕五個月後才知道自己懷孕了,又或者是因為她們不想要孩子,又或者是因為她們根本負擔不起另一個孩子。大家理解 這些現實。作為一場爭取生殖正義的運動,我們不應該站出來支持這種關於墮胎好壞的觀念。我們要麼希望人們有機會墮胎,要麼不希望。如果你想讓他們有機會墮胎,那就讓他們有機會。
人們不應該 為了獲得所需的醫療服務而從紐約市跑到科羅拉多州。我不知道該如何更清晰、更簡單地表達這一點。我認為一些生殖倡導者已經將這些關於生育能力線政治風險的討論點深深地內化了,以至於他們無法擺脫它們。但這並不代表你不會說:「聽著,這很複雜。」我知道人們的感受很複雜,如果你也有這種感受,那也無妨。但你複雜的感受不該成為推動立法的動力。
我們輸了。 羅 訴韋德案已經敗訴。現在聯邦政府裡有人正在實施“2025計劃”,試圖為 胎兒提供第十四修正案的保護。 如果真的發生, 所有 墮胎途徑都將不復存在。所以,生殖運動可以表達自己的感受。但我們正在失敗。我們可以繼續悲觀地看待正在發生的事情。或者,我們可以挺身而出,奮起抗爭。消極被動是行不通的。我們無法安撫對方。他們並沒有被安撫──他們正在不斷地索取、索取、索取。
一切都在燃燒。現在正是複製運動重建的時刻,以一種服務所有人的方式。
有關的
提議對維吉尼亞州憲法進行修正,在第一條中增加編號為 11-A 的部分,涉及生育自由的基本權利。
經參議院同意,2025年1月21日
經眾議院同意,2025年2月13日
經參議院、眾議院同意,並經各院多數議員同意,決定對弗吉尼亞州憲法作出以下修正,並特此提出該修正案,提交眾議院下次大選後舉行的第一次常會,以符合弗吉尼亞州憲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徵求全體大會的同意,即:
修改維吉尼亞州憲法,在第一條增加編號為 11-A 的部分,內容如下:
第一條
權利法案
第11-A節 生育自由的基本權利。
每個人都享有生育自由的基本權利,包括做出和執行與自己的產前護理、分娩、產後護理、避孕、墮胎護理、流產管理和生育護理有關的決定的能力。
個人的生育自由權利不得直接或間接地被剝奪、限製或侵犯,除非有令人信服的國家利益以最少的限製手段予以實現。
儘管有上述規定,聯邦可以對妊娠晚期的墮胎護理進行監管,但在任何情況下,聯邦均不得禁止墮胎:(i) 醫生的專業判斷表明,墮胎在醫學上可以保護孕婦的生命或身心健康;或 (ii) 醫生的專業判斷表明胎兒無法存活。
聯邦在保護或執行這項基本權利時不得歧視。
聯邦不得基於個人行使此項基本權利,或基於個人實際、潛在、感知或指稱的懷孕結果(包括流產、死產或墮胎),而對個人進行懲罰、起訴或採取其他不利行動。聯邦不得因任何個人協助或協助他人在自願同意的情況下行使其生育自由權而對其進行懲罰、起訴或採取其他不利行動。
就本節而言,國家利益只有在其僅限於維持或改善尋求護理的個人的健康、符合公認的臨床護理標準和循證醫學、並且不侵犯該個人的自主決策的情況下才具有強制性。
本節應自動生效。本節中任何被認定為無效的規定應與本節的其餘部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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