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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July 2025

生存能力最终如何将怀孕定为犯罪和第603章参议院联合决议。 247 2025年6月30日

哦,我的。有什么比鸡蛋价格更可怕的?
拥有他们的价格...

 这更多的是法西斯主义的特朗普/特朗普-万斯政府与共和党/贪婪胜过人民的共和党(在弗吉尼亚州由法西斯主义的福泽州长格伦·海西德·扬金领导)正在进行的尝试,在 2025 项目的宗教伪君子的指导下,控制妇女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他们想要强加的专制神权寡头政治的要求(想想女仆的故事)。试图在拟议的弗吉尼亚州宪法修正案中增加生存能力限制是一匹特洛伊木马,它将被用来摧毁妇女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生存能力限制之后是胎儿人格,妇女将被视为繁殖牲畜。生存能力限制的支持者正在使用谎言、欺骗、错误信息和反选择宣传来说服弗吉尼亚州和密苏里州和俄亥俄州等其他州的选民将生存能力限制纳入生殖权利和自由立法。他们不值得相信或信任。这是来自《琼斯母亲》的消息,随后是弗吉尼亚州宪法修正案的提议,该修正案将于 2026 年进行表决。 

生育能力限制如何最终导致怀孕被定罪

怀孕正义组织的法律总监凯伦·汤普森警告说:“我们正处于危险境地。这就是我们现在的现实。”

 一年半前, 凯伦·汤普森 (Karen Thompson) 成为“怀孕正义”组织 (Pregnancy Justice)的法律总监 时 ,她仍在学习作为该组织使命核心的生殖正义问题。但在专注于刑事司法系统二十年后,她先是在“无辜者计划” (Innocence Project),后来又在新泽西州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 (ACLU),对种族定性、政府监控、执法越权和冤假错案有了 深入的了解。对她来说,她早期的工作与罗诉韦德案后 美国日益严重的怀孕和堕胎犯罪化之间的相似之处再明显不过了。汤普森说:“我们在生殖领域看到的问题,正是刑事辩护领域多年来一直在讨论的问题。”

这种刑事辩护视角勾勒出汤普森对后罗诉韦德案时代另一项重大发展的思考 :努力将堕胎权写入州宪法。自 2022 年以来,已有 12 个州的选民通过了旨在保护堕胎权的投票措施,其中包括 11 月份的7 个 州。但这些措施中有一半限制或禁止在胎儿可存活之后进行堕胎——胎儿能够在子宫外存活的时间点,通常在妊娠 22 至 24 周左右。在 密苏里州、 俄亥俄州和其他州,生殖权利倡导者将胎儿可存活性限制合理化为必要之恶,以赢得那些可能对妊娠晚期堕胎持反对态度的选民的支持。同样的辩论也在弗吉尼亚州上演,那里的倡导者正试图  在 2026 年的投票中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

“我明白,”汤普森说。“但我和这个组织的目光都集中在  被定罪上。” 她说,通过在宪法中划定可接受和不可接受堕胎的界限,执法部门获得了一件强有力的武器,可以用来对付任何可能被视为伤害胎儿的行为——例如孕期吸毒——以及调查和惩罚流产和 死产者的理由。“这已经在发生了,”她说,“而‘胎儿存活’界限只会让事情变得更容易。”

 怀孕正义组织和倡导组织 患者前进发布的一份 新报告 强调,生存能力界限最险恶之处就在于其与胎儿人格权的密切关系。胎儿人格权 曾经是一个边缘观念,如今越来越受到 共和党主流的欢迎,即胚胎和胎儿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宪法权利。人格权论点是 反堕胎运动的基础,是其取缔所有堕胎的长期战略的一部分。报告的作者认为,生殖权利组织应该尽其所能,阻止人格权法的传播。汤普森说,相反,通过接受生存能力限制,堕胎倡导者在不知不觉中使胎儿权利的观念合法化。 

我最近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举行的一场法律学者和孕产妇健康倡导者会议上与汤普森见面,之后又通过Zoom进行了交流。为了篇幅和清晰度,我们的对话内容已进行编辑。

自1973年罗诉韦德案 裁定女性享有宪法赋予的堕胎权(直至胎儿存活) 以来,妊娠限制一直是堕胎辩论的核心议题 。您是什么时候第一次意识到妊娠限制对堕胎权构成的威胁? 

2003年我从法学院毕业后,在一家大型私人律师事务所Morrison & Foerster找到了一份工作。这家律所做了 很多与生殖健康相关的公益法律服务。我接手的第一个公益 案件 是起诉一个叫威廉·格雷厄姆的人,他自称是新奥尔良的堕胎服务提供者。他的公司名称是“堤道妇女中心”,与真正的堕胎服务提供者“堤道医疗诊所”非常相似。人们会翻阅黄页,偶然发现他的名字,然后打电话过去。他会拖延她们,直到她们怀孕到无法堕胎的晚期,或者堕胎费用高昂到无力承担为止。 

这听起来像个危机妊娠中心。但 他却是一个用手机做这些事的家伙。所以我们提起了集体诉讼,称这是欺诈和商标侵权,这种做法非常不妥。 我们还关闭了他的账户。他不被允许公开声称自己是堕胎服务提供者。那是我第一次了解到反堕胎活动人士的越权行为,以及胎儿存活率线的现实作用。它也让我看到了孕周和胎儿存活率线是多么容易被操纵,以至于可能对人们的生活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 

二十年后, 罗诉韦德案 被推翻,妊娠和生育能力限制已成为堕胎权支持者之间的一个重大冲突点。许多主流生殖权利组织认为生育能力限制毫无威胁,只是“恢复 罗诉韦德案”。

“一些生殖团体认为,一些事情维护了堕胎权,但实际上却对那些因怀孕而被判有罪的人造成了伤害,并让他们走上了地狱之路。”

我想明确一点,我完全理解人们为什么想要可行性限制——他们认为这是让投票法案获得通过的关键。他们可以说:“听着,我们会保护密苏里州和弗吉尼亚州的访问权,但我们也要对此加以限制。” 对于那些犹豫不决的立法者来说,这似乎是一个合理的妥协。

但一些生殖团体认为保留堕胎权的一些做法实际上正在伤害那些因怀孕而被判有罪的人,并为他们铺平了通往地狱的道路。

“为那些怀孕被定罪的人铺就通往地狱之路”——这话说得可真够狠的。生存能力限制是怎么做到的呢?

生存力限制的意思是,堕胎有好有坏,这本身就很成问题。但你也创造了软 胎儿人格, 因为你在说:堕胎在某个时刻会变得不好;在某个时刻,政府会介入某人的子宫;在某个时刻,孕妇会为了政府对孩子或胎儿的利益而消失。 

就这么简单:如果法律将胎儿视为独立个体,并且你说:“胎儿的界限就在这里,它就成了独立个体。” 那么,在那一刻之后,州政府就可以打着保护胎儿的旗号肆意妄为。这对孕妇来说,绝对不会有好结果。 

就在这个月,西弗吉尼亚州的一名检察官 :“嘿,如果你流产了,就报警!”但他接下来说的话却没引起太多关注。流产妇女将面临的刑事风险取决于“她的意图”,他进一步将其定义为:“你做了什么?你怀孕到多晚了?你是否试图隐瞒什么?”他说:“如果你松了一口气,并且告诉人们,‘我宁愿被公共汽车撞死也不愿生下这个孩子’,这可能会影响执法部门的想法。”因此,在他看来,人为的“胎儿存活率”就足以构成刑事指控的依据。 

我们正处于危险之中。这就是我们现在的现实。 

胎儿的生存能力应该决定其何时发展某些权利——这种想法早在 罗伊案之前就出现了,对吗? 

从历史上看,胎儿直到出生才获得完整的法律权利,我认为这是最佳、最合理的标准。当一个孩子出生,当一个婴儿能够独立于父母,能够呼吸、生存,并接受能够维持其生命的医疗治疗而不依赖他人的身体时——生命才开始。法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这样规定的。许多宗教也认为生命始于此。

到了20世纪40年代,法院开始 裁定 ,儿童可以就胎儿在子宫内发育至可存活状态后遭受的伤害提起诉讼。 因此,设立胎儿存活线的想法源于一种尝试,即努力改进,并承认胎儿在出生前可能遭受的伤害。立法者开始通过[胎儿杀人和非正常死亡]法律来惩罚人们的不良行为。例如,当某人怀孕时,由于他人的疏忽而被车撞到,导致其流产。 

但这类法律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而它们从来都不是。它们成为 更大范围的法律和政治动向的根源,包括传播这样一种观念:胎儿人格的确立并非始于胎儿能够生存,也不是始于12周、8周或6周,而是始于受精。

自从多布斯案 (最高法院推翻 罗伊案的裁决)以来,生存能力界限是否变得更加成问题了 

它们现在极其危险,以前未必如此。因为 罗诉韦德案至少设置了一些障碍。归根结底,它表明堕胎是一项受联邦法律保护的宪法权利。罗诉韦德  案一经判决 ,联邦的保护就不复存在了。这些问题现在由各州自行决定,由那些掌权的人随意决定,由那些想基于宗教或个人信仰通过立法或提起诉讼的人随意决定。

“你也在创造软胎儿人格,因为你在说:有时候堕胎会变得不好;有时候政府会介入某人的子宫。”

最近的一份“怀孕正义” 报告 显示,  多布斯案 发生后的第一年,与怀孕相关的起诉数量激增,主要涉及吸毒,但也包括流产和死产。这是否预示着在宪法中将生育权纳入法律的州未来将面临哪些变化? 

案件数量在上升。部分原因是我们的调查越来越严密,所以我们能够找到这些案件。但另一方面,这些案件对检察官来说很容易提起,唾手可得。如果你是一名检察官,每年都面临着一定数量的定罪压力,以免被认为对犯罪行为态度软弱,那么很容易因为流产或怀孕期间吸毒而将某人定罪。你只需要说:“胎儿接触毒品是犯罪,而且这种罪行是虐待儿童的重罪。” 轰!无论是否对胎儿或实际出生的孩子造成伤害——顺便说一句,你无需证明这一点——或者是否在发现自己怀孕后戒毒等等,都会被判处10到20年的徒刑。护栏已经消失,基于怀孕而定罪的标准如此之低。 

请记住:大约70%的怀孕刑事定罪是通过并非为此目的而制定的法律进行的。那些可能在怀孕期间吸食大麻的妇女被指控忽视儿童或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或者 被指控违反旨在保护儿童免受冰毒厨房烟雾侵害的法律。这些案件已经存在  任务偏离的问题。所以,是的,我担心生存能力线可能会成为一种新的执法工具。它们会让定罪程序变得更容易、更快捷。

 特朗普政府 大幅削减医疗 补助等社会安全网计划,对计划生育组织发起攻击 ,并 引发紧急医疗救助 方面的 法律 纠纷……

我们只会看到情况变得更糟。流产和死产的案例会增多,这将导致更多的犯罪化。 

监控技术的兴起似乎使这种可能性更加令人担忧。

多年来,刑事司法改革人士一直在对自动车牌阅读器发出警告。他们一直在谈论手机信号塔跟踪以及所有这些被用来将人投入监狱的追踪技术。现在,我们看到这种技术被用于生殖领域。在 德克萨斯州,一位县治安官打着保护一名声称可能因自行堕胎而血流不止的妇女的幌子,利用来自 83,000份不同车牌阅读器报告的 信息来追踪此人……如果她没有怀孕或没有堕胎,有人会接受这种做法吗?一个没有犯罪的人被通过车牌阅读器追踪?我不这么认为。但实际情况是,怀孕成为执法部门限制人们行动的理由。

生殖权利方该如何应对这些潜在的刑事案件泛滥?

我们作为一个组织正在做的事情之一就是吸取冤假错案的经验教训。所以你不能仅仅因为科学依据不充分就给某人定罪。如果你在胎盘或脐带上发现明显的感染导致了流产,你不能将其归咎于药物滥用,因为事情并非如此。你不能让告密者——在医院或无家可归者收容所工作的人——打电话给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毫无根据地告诉他们一名妇女有精神健康问题,然后让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将该儿童与其父母分开。你不能  仅仅因为怀孕就随意对即将分娩的孕妇进行 药物测试。

我们在这些与怀孕相关的案件中看到的问题与其他刑事司法案件中的问题相同,但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部分原因是这些案件非常隐蔽。它们进展非常快。如果有人怀孕了,他们不想进监狱。我们的社会对好母亲应该是什么样子存在着深刻的评判,任何吸毒的人都会立刻被认为是坏母亲。记住谁是目标。我们说的不是在纽约第五大道非常豪华的公寓里服用羟考酮和喝酒的人。没有人会派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去追捕明显吸毒的准爸爸。受影响的人大多是贫困女性。[在我们最近的报告中] 毒品案件中白人女性占大多数,而死产和流产等流产案件中黑人和棕色人种女性占大多数。

我们了解这个国家的历史。我们知道犯罪是如何运作的。现在唯一不同的是,政府希望有一群女性生育更多孩子,因为她们对人口结构的变化感到莫名的恐慌。而对于另一群女性,政府却想继续对她们进行猖獗的过度犯罪化和过度监管。

即使您谈到了所有这些,在我们文化中,生存能力的概念仍然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我们对怀孕和母性的看法。那么您如何让人们相信,生存能力限制并不能保护堕胎权——事实上,它是一种限制? 

我在“患者前进”(Patient Forward)的同事掌握了更多 这方面的数据 ,但据我了解,针对这个问题的民意调查显示,生育能力限制并不受选民欢迎。目前的情况是,选民们似乎正在批准摆在他们面前的措施。因此,根据研究数据,我们相信, 即使没有 生育能力限制,他们也会支持投票措施。民意调查显示, 绝大多数选民反对政府干预 孕期 

“我们不应该站出来支持这种关于堕胎好坏的观念。我们要么希望人们有机会堕胎,要么不希望。如果你想让他们有机会,就让他们有机会。”

我想大家能理解 为什么病人会选择晚堕胎:因为她们没时间请假,找不到人照顾其他孩子,车子坏了,或者没钱加油去医院。或许是因为她们的伴侣有虐待倾向,或者她们怀孕五个月后才知道自己怀孕了,又或者是因为她们不想要孩子,又或者是因为她们根本负担不起另一个孩子。大家理解 这些现实。作为一场争取生殖正义的运动,我们不应该站出来支持这种关于堕胎好坏的观念。我们要么希望人们有机会堕胎,要么不希望。如果你想让他们有机会堕胎,那就让他们有机会。 

人们不应该 为了获得所需的医疗服务而从纽约市跑到科罗拉多州。我不知道该如何更清晰、更简单地表达这一点。我认为一些生殖倡导者已经将这些关于生育能力线政治风险的讨论点深深地内化了,以至于他们无法摆脱它们。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不会说:“听着,这很复杂。” 我知道人们的感受很复杂,如果你也有这种感受,那也无妨。但你复杂的感受不应该成为推动立法的动力。 

我们输了。 罗 诉韦德案已经败诉。现在联邦政府里有人正在实施“2025计划”,试图为 胎儿提供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 如果真的发生, 所有 堕胎途径都将不复存在。所以,生殖运动可以表达自己的感受。但我们正在失败。我们可以继续悲观地看待正在发生的事情。或者,我们可以挺身而出,奋起抗争。消极被动是行不通的。我们无法安抚对方。他们并没有被安抚——他们正在不断索取、索取、索取。 

一切都在燃烧。现在正是复制运动重建的时刻,以一种服务于所有人的方式。 

有关的

第603章

参议院第247号联合决议

提议对弗吉尼亚州宪法进行修正,在第一条中增加编号为 11-A 的部分,涉及生育自由的基本权利。

经参议院同意,2025年1月21日

经众议院同意,2025年2月13日

经参议院、众议院同意,并经各院多数议员同意,决定对弗吉尼亚州宪法作出以下修正,并特此提出该修正案,提交众议院下次大选后举行的第一次常会,以符合弗吉尼亚州宪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征求全体大会的同意,即:

修改弗吉尼亚州宪法,在第一条中增加编号为 11-A 的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条

权利法案

第11-A节 生育自由的基本权利。

每个人都享有生育自由的基本权利,包括做出和执行与自己的产前护理、分娩、产后护理、避孕、堕胎护理、流产管理和生育护理有关的决定的能力。

个人的生育自由权利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被剥夺、限制或侵犯,除非有令人信服的国家利益以最少的限制手段予以实现。

尽管有上述规定,联邦可以对妊娠晚期的堕胎护理进行监管,但在任何情况下,联邦均不得禁止堕胎:(i) 医生的专业判断表明,堕胎在医学上可以保护孕妇的生命或身心健康;或 (ii) 医生的专业判断表明胎儿无法存活。

联邦在保护或执行这一基本权利时不得歧视。

联邦不得基于个人行使此项基本权利,或基于个人实际、潜在、感知或指称的妊娠结果(包括流产、死产或堕胎),而对个人进行惩罚、起诉或采取其他不利行动。联邦不得因任何个人协助或协助他人在自愿同意的情况下行使其生育自由权而对其进行惩罚、起诉或采取其他不利行动。

就本节而言,国家利益只有在其仅限于维持或改善寻求护理的个人的健康、符合公认的临床护理标准和循证医学、并且不侵犯该个人的自主决策的情况下才具有强制性。

本节应自动生效。本节中任何被认定为无效的规定应与本节的其余部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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